2007年5月2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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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内枯枝坠落压死幼童 居委会被判赔偿七成损失
沈汝发 陈立烽

  由于社区内的危险源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将目标锁定了居委会。
    
  对社区内的危险源未能有效消除,致使一幼童在玩耍时被树上掉下的枯枝压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被告新罗区西陂镇华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赔偿原告李石榕、付火秀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78694.6元,并赔偿两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007年1月16日上午11时40分许,今年8岁的原告之子李明耀放学后在被告的华龙社区礼堂门前操场上玩耍时,拉拽华龙社区内由被告管理的一棵梧桐枯树的树枝,不料该梧桐枯树却倒向地,树枝压住李明耀胸部,李明耀当即被送到医院,后死亡。
  2007年2月6日,公安机关作出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认定李明耀是因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该钝性外力可以由树枝倒压作用胸部形成,致心脏挫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华龙居委会对作为公共场所的华龙社区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枯树倒地压死李明耀,对此被告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赔偿两名原告经济损失的70%。两名原告未善尽监护责任,亦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其余部分责任。李明耀意外死亡对两原告而言是中年丧子,必然给两名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